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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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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为保证就业准入制度的实行,明确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 - 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人上岗。对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行为-- 从事就业准许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制度的行为 - - 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 有关人员 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7、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自己的情况,确定可以申报的级别。
8、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工作原则组织进行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报名,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实施考前培训辅导。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贴有“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作为国家规定的技术职业上岗、就业应持有的证明。
9、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需要参加鉴定考试的考生可在考试日期前(至少提前 35天)持本人身份证及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证件到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也可到省或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
10、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介绍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考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它对于职业教育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无论是党中央、国务院还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现将部分摘录如下:
  • 1993年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是个人做好该职业工作的依据,是个人工作能力与将来可能取得工作业绩的一种价值标志。
  • 1994年《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同年(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指出,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
  • 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做了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职业技能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 1998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劳社部发[1998] 18号《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其中,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其中第六条规定:经审批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公布通过审核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的名单。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不得开展此类活动,其证书不能作为上岗和就业的依据。
  •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 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进一步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高级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90个工种(职业)必须持证就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并提出,"十五"期间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在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进程中,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坚持严格质量控制与进一步扩大职业鉴定的覆盖范围相结合,大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促进职业培训制度与就业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市场就业和引导劳动者素质提高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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